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主办学术期刊的规划和管理,促进建设高水平学术期刊,根据《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教备厅[1998]3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出[2005]3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17号)和国家关于期刊出版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期刊为大连海事大学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严谨的学风和文风。
第四条 期刊出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五条 学校主办的学术期刊是学校的学术窗口,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应坚持开放办刊(面向全学术界)、专业化办刊(走特色发展之路)和学者参与办刊(充分发挥编委和学科专家的作用)的方针。学校致力于建设高水平学术期刊群,在推广科技成果、普及科学知识、促进学术交流、增强学术影响力以及发现和培养人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
第六条 学术期刊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应加强对期刊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定期研究期刊工作,检查期刊的政治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等情况;重视并关心期刊编辑部的建设,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与业务学识水平,提高办刊质量和影响力。
学术期刊编辑出版工作接受学校党委宣传部的指导和管理,确保期刊出版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
第七条 学校设立各期刊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是期刊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对期刊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学校应定期召开编辑委员会会议,听取编辑部工作汇报,研究期刊未来发展策略。
第八条 学校聘任相关领域知名学者担任各期刊主编,必要时可聘任相关专家担任副主编。主编是期刊出版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主编须是主办单位的在职人员,任职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水平高,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熟悉编辑业务。每种期刊至少有一位主编或副主编持有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主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期刊中心,代表学校管理各期刊编辑部,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发行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术期刊中心设总编辑一人,副总编辑一人。总编辑、副总编辑的任职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受过良好学术训练,精通学术期刊编辑出版业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条 学术期刊中心下设各期刊编辑部(出版单位),具体负责各期刊的编辑出版业务。各编辑部专职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其中学报编辑部不少于3人,其他期刊编辑部不少于2人。编辑人员须持有国家出版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编辑部的岗位设置须满足“三审三校”对于人员资格和数量的要求。新进编辑人员须在两年内(或两次参考)通过编辑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考试。中心另设1~2名行政人员负责行政、财务、编务、发行等工作,必要时可临时聘用相关人员,临时用工须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学术期刊中心定位为学术组织,突出对办刊的学术追求;期刊编辑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对于符合教学科研系列考核标准的编辑人员,其职务评聘、工资待遇、评优奖励等方面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学校为期刊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办公场所、图书资料和设备,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进行学术研究和参加必要的学术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为学术期刊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鼓励学校代表性研究成果在本校学术期刊发表。
第三章 编辑出版
第十四条 学术期刊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出版内容导向和质量的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全面保证期刊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各期刊编辑部须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加强对稿件内容的政治、政策把关,确保出版导向正确、内容健康。各期刊编辑部应按照高水平学术期刊通行做法,健全征稿和约稿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同行专家审稿流程和录用标准,不断提高期刊的学术质量和影响力。各期刊编辑部应建立完善的编辑出版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对期刊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印制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编辑出版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五条 各期刊编辑部应积极探索“刊网融合”新出版模式,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强化新技术在编辑出版过程中的应用,实现出版内容的多样化、跨平台、多渠道传播。
第十六条 期刊出版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期刊主管机关、有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校内有关单位、编辑委员会成员、论文作者免费寄送样本。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保证学术期刊的基本运行经费,包括期刊设计、排版、印刷和发行费用,稿费,办公经费,设备采购,人员培训等费用。必要时,学校设立学术期刊专项资助经费,用于吸引高水平论文。
第十八条 学术期刊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向作者支付稿酬,向审稿人支付审稿费,以及向编辑人员发放编辑费、校对费等劳务报酬。
第十九条 学术期刊中心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与期刊出版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扩大办刊经费来源;经营收入扣除运营和管理费用后,结余部分70%作为奖福基金用于学术期刊中心职工奖励和编校费发放,其余30%作为发展基金用于期刊未来建设和运行,其中人员奖励性绩效标准由人事处核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术期刊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海事大学学术期刊中心 2020年12月22日印发